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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2字体[ ]


株人社发〔20241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工作质量,确保实效,现将《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222



株洲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见习质量,切实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发挥就业见习就业缓冲区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就业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为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以下三类人员可纳入见习对象: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第五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应签订见习协议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六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及时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已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的见习对象不可重复申请。

第七条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50%)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第八条  留用率指上一年度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上一年度内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见习对象身份证明;

(二)见习对象属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16-24岁失业青年的,提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

(三)见习协议书;

(四)为见习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五)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和银行转账凭证;

(六)《见习人员首次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承诺书》;

(七)留用见习人员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自见习期满3个月开始发放,第一次发放金额为前3个月补贴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补贴;见习超过3个月,但在见习期内提前退岗的,退岗当月补贴少于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第十一条  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在见习期满后,集中一次性申报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见习工作组织、管理不规范的见习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