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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3-09-28字体[ ]

一、证明事项名称

遗属待遇申领

二、设定依据

人社部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办理的事项名称

遗属待遇申领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申报的《株洲市社会保险经办遗属待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株洲市社会保险经办遗属待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株洲市社会保险经办遗属待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其后果由申领人承担,且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