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人社发〔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
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特邀社会监督员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系,聚焦打造公平透明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环境,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办〔2021〕28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株办〔2022〕1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系列文件为主线,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调动全社会对社保基金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平稳、高质量运行。
二、工作目标
打造一支政治过硬、责任担当、敢于碰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社保基金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队伍,加强我市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力量,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督促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保基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的服务水准,进一步增加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向全社会宣传社保政策,在全社会营造人人是参与者,人人是监督者的浓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学习知晓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等政策,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搜集社会保险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非正常现象,积极主动地进行前期甄别确认,并及时向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进行反馈或者举报。
(二)对全市社保工作进行调研咨询或者明察暗访,借助特邀监督员队伍覆盖面广的优势,对社保惠企政策的落实进行社会监督和年度评价,对经办流程和经办服务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对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工作方式或工作流程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基金监督部门提出,对社保经办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对有关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进行社会监督,重点在于透过现象发现违规参保、领取待遇等问题,透过现象发现社保基金“跑冒滴漏”问题,透过现象发现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向社区(村)、街道(乡镇)宣传社保政策,担当社保政策义务讲解员和宣传员,及时向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反馈社保基金在“幸福株洲”群公示后的群众意见或者线索。
(五)积极配合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开展社保基金的检查,对社保基金监督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加强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特邀监督员相关制度。建立特邀监督员公开选聘规则、监督工作规则、监督意见落实规则,调整解聘规则。明确选聘范围、选聘条件、监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主要职责、管理方式等,保证此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二)开展选聘工作。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选取特邀监督员。充分考虑选聘人员的覆盖面。一是面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动员全市关心社保基金的群众参与报名。二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商请推荐函,由部门推荐各自领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三是拓宽人员选聘渠道,吸收工商企业从业者、基层社会工作者进入特邀监督员队伍,定向从行业协会中邀请一定数量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家进入监督员队伍。三种选聘渠道,确定50名社保基金特邀监督员,具体比例与分布见附表。
(三)确定特邀监督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政治过硬、责任担当、敢于碰硬”的选聘标准,根据人员报名情况以及各单位推荐、邀请人员情况,综合考虑人员的专长、领域等因素确定初步名单,名单初步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监督效果。特邀监督员队伍建立后,创新特邀监督员管理方式,细分为基层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行业协会人员以及群众代表等四个小组。同时明确特邀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意见整改反馈机制,确保监督效果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日常联系,开展监督培训,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能力,并为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其开展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积极整改落实,依法纠正,积极推进社会监督工作。对不配合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问责。
(三)开展综合评价。特邀监督员应积极履职,实施正当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不可主观臆断。社保基金监督部门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交流研讨会,组织特邀监督员交流工作心得,听取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对特邀监督员存在违法监督、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1.株洲市社保基金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