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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株人社工时许决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9-14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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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企业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第五条

许可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总监、商务总监、营运总监、餐饮总监、餐饮部副经理、行政总厨、中厨房总厨、房务部经理、前厅部经理、前厅部副经理、行政管家、行政副管家、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保障部经理、市场传媒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采购部经理、销售人员以及司机。

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餐饮服务、厨房厨师、管事员、客房清洁服务、健身中心接待、救生员、安全保障部保安。

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厨房食品安全员、前厅接待服务、客房预订、工程维修。

许可期限:2024914日至2025913日。

审批意见:1. 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2. 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3. 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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