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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株人社派遣许决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4-30字体[ ]

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人社派遣许决字202110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的申请符合经营劳派遣业务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准予许可的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