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委托书株人社委字[2024 ]1号
委托方: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株洲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8月15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辖区内的在市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管辖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委托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并办理如下事务: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辖区内的被委托管辖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辖区内的被委托管辖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辖区的被委托管辖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辖区内的被委托管辖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立辖区内的被委托管辖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二、乙方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三)牵涉被委托单位,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乙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三、委托期限
长期。如机构改革职能发生变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变更决定。
四、乙方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且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五、本委托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六、本委托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