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株洲市旅创职业培训学校等17家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决定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该17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未缴回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废止。上述17家机构不得再以原机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以及培训活动。如发现机构后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依法注销17家培训机构名单》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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