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公示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关于社会保险公示公开的相关要求,我们起草了《株洲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示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通过邮件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0731-28681531,电子邮箱:zzsrsjjjjb@163.com。
附件:株洲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示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株洲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示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信息公示公开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该公示公开的一律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公示公开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泄露个人隐私,对重要信息进行部分遮蔽处理,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般公示公开前3位和后4位,中间11位予以遮蔽。
第三条 按照“谁经办、谁公开,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由具体经办或审批的业务部门负责公示公开。按月公开的事项,一般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季度公开的事项,一般在次季度首月公开;按年度公开的事项,一般在次年6月份前公开。
第四条 公示公开内容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各项惠企便民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重点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高风险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株洲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示公开清单》,视情调整公示公开的内容。对系统无法导出的大批量数据,采取手工台账暂难以统计齐全的,可暂缓列入公示公开内容,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公示公开。
第五条 公示公开主要依托本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微信公众号、“幸福株洲”微信群、村务公开栏等载体进行公示公开。
第六条 公示公开实行“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公示公开前应当按照“一事双岗双审”要求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公示公开及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业务部门在公示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公开的内容抄送同级基金监督部门。
第八条 对公示公开过程中受理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处置、回复。
第九条 不按要求落实本制度有关规定,工作推诿塞责、消极应付,造成数据安全隐患、社保基金流失、侵犯个人隐私等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