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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复评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2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8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认定和复评合格的2024年度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报条件

符合《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申报。


 

三、认定和复评程序

(一)自主申报

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于20241030日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

3.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2000字以内);

4.《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测评表》(附件3);

6.补充资料:入孵协议书;在孵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在孵实体本年度实际经营流水、工资发放表;在孵实体银行征信报告;本年度新注册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完善信息

按照《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信息化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5号)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省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完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在20241030日前,在省平台中提交2024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申请。

(三)县市区审核推荐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后,通过数据比对、查阅佐证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资料和数据进行逐项审核,并在省平台中提交审核意见,形成评估报告(附件4)。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

(四)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五)集体研究

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综合县市区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评审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六)网上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提交有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申报材料应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按照顺序排版打印,用A4纸张左侧装订。

(二)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与条件,对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要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要加强指导调度,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在省平台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申报单位应及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和完善工作。

(三)相关材料及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110日前汇总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101办公室。

 

人:市就业服务中心   彭任任

联系电话:0731-28681565

 

附件: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测评表》

4.市级评估意见提纲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