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处罚
事先告知书
株人社监告字〔2016〕16号
被告知单位: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
住 所 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涟源百货城11栋204房
2015年9月24日,本机关接到株洲金域天下项目6、7、8号栋墙面保温工作务工人员张雄斌、龚寄花、方大启等9名劳动者投诉,反映该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彭伟军拖欠工资共计317134元。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株洲金域天下项目开发单位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株洲金域天下项目6、7、8号栋墙面保温项目由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完工后,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伟军已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彭伟军与该项目民工班组结算后已支付50万元,尚欠317134元,并出具了欠条,同时承诺在2015年端午节前全部付清。到期后,彭伟军未支付,且在民工多次催要拖欠工资后至今未出面处理此事,由此导致张雄斌等人向本机关投诉。2016年春节前,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经本机关协调,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16万元民工工资,尚有157134元未支付。
本机关在2016年3月18日向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株人社监令字〔2016〕18号),责令该单位责成彭伟军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彭伟军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机关向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株人社监举通字〔2016〕3号)要求该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该单位未按通知书要求提供。本机关依法认定你单位拖欠张雄斌、龚寄花、方大启等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57134 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长沙金佳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1、你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负有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雄斌、龚寄花、方大启、张直华、张董昭、张人松、熊文敏、陈虎、方美姿等9名劳动者工资157134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78567元,两项合计 235701元。
2、由于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的指令要求,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5000元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伦东路138号
联 系 人:杨正雨 谢 志
联系电话:0731-28681405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