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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处:全面开展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监管宣传警示教育活动

发布日期:2018-03-20字体[ ]

  日前,市医疗保险处针对我市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制定了《株洲市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株洲市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株洲市参保人员“八不准”》《株洲市用人单位“七不准”》及其《违法责任》,分门别类共计34条禁止条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列明各自将承担的“违法责任”。
  此次宣传警示教育旨在落实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系统“推行12条业务监管举措”活动,全面开展常态化宣传和警示教育,规范协议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行为,有利于各级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对其入眼、入脑、入心,切实防止各种不懂法、混水摸鱼、打擦边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