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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07-26字体[ ]

基本案情:

劳动者欧某20215月应聘进入某硬质合金公司处工作,从事烧结、压制操作岗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4月,欧某离职,并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公司承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主张系人事部门疏忽,并非故意不与某签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硬质合金公司支付202162022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